清潔生産審核

一、 市生态環境部門和市工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範圍,每年1月底前确定并發布本年度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企業名單和評估驗收時限。

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區生态環境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提出初選名單及企業基本情況,報市生态環境部門核定後确定,書面通知企業,同時,由市生态環境部門将名單在市相關媒體或者網站上公布。

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區工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提出初選名單,報市工信部門核定後确認,書面通知企業,同時,由市工信部門将名單在市相關媒體或者網站上公布。

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企業自行組織開展審核的,應在名單公布後一個月内,将審核計劃、審核組織、人員基本情況及具備自行開展審核條件的證明材料(同本細則第十條第三款)根據本細則第四條職責分工報市生态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企業委托咨詢服務機構進行審核的,應在名單公布後一個月内,将與咨詢服務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咨詢服務機構基本情況及其具備開展審核服務條件的證明材料(同本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根據本細則第四條職責分工報市生态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

三、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内登陸“服務平台”注冊和填報相關信息,并在兩個月内啓動清潔生産審核。在一年内,完成本輪清潔生産審核并将《清潔生産審核報告》根據本細則第四條職責分工報市生态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

四、 重點行業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頻次爲:

(一)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含鉛蓄電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五個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防控行業的重點企業,每兩年完成一輪清潔生産審核;

(二)鋼鐵、水泥、平闆玻璃、煤化工、多晶矽、電解鋁、造船七個産能過剩行業的重點企業,每三年完成一輪清潔生産審核;

(三)《重點企業清潔生産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業的重點企業,每五年開展一輪清潔生産審核。

市生态環境部門可根據我市環境污染防治的需要調整相關行業的審核間隔。

五、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核時間或需要免除審核義務的,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在審核完成時間截止前3個月以上根據本細則第四條職責分工報市生态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批準。

無特殊原因拒絕、拖延或沒有在規定時限内完成清潔生産審核工作,或者在清潔生産審核中弄虛作假,或者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逾期不開展審核的企業或一次評估驗收不合格的企業,滾動納入下一輪審核名單。

六、 市生态環境部門和市工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組織清潔生産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企業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

七、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評估驗收流程:

(一)企業完成清潔生産審核工作,實施中/高費清潔生産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績效後,應登陸“服務平台”提出評估驗收申請,将廣東省清潔生産審核績效表、清潔生産審核報告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提交至市生态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

(二)根據本細則第四條職責分工,市生态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清潔生産審核報告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由市生态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組織清潔生産專家或委托相關機構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産的效果進行現場評估驗收

清潔生産審核評估驗收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

(三)評估驗收的專家組成員應從國家或地方清潔生産專家庫中選取,由熟悉行業、清潔生産及節能環保的專家組成,且具有高級職稱或十年以上從業經驗的中級職稱,專家組成員不得少于3人。參加評估驗收的專家如與企業或清潔生産審核咨詢服務機構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現場評估驗收程序包括聽取彙報、材料審查、現場檢查、詢問答辯等,具體工作内容如下:

1.企業彙報開展清潔生産審核的情況,包括審核過程、實施方案、取得績效、存在問題、持續計劃等。

2.專家組審查、核實企業清潔生産相關材料,包括審核驗收報告、清潔生産方案實施證明資料、環評批複文件、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等。

3.專家組考察企業生産現場,實地檢查清潔生産實施情況,包括方案實施、管理狀況、工藝設備情況、水及能源監測計量設備情況等。

4.專家組詢問企業清潔生産實施情況,重點審查清潔生産審核過程的真實性,審核報告的規範性,污染減排、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工業裝備控制、産品和服務等改進效果,環境、經濟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标,并核實企業清潔生産水平。

5.專家組按照《廣東省清潔生産審核評估驗收評分表》進行評分,并形成評估驗收意見。

(四)清潔生産審核評估驗收結果分爲“合格”和“不合格”兩種。依據《廣東省清潔生産審核評估驗收評分表》綜合得分達到60分及以上的企業,其驗收結果爲“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不合格:

1.審核完成後,企業未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廣東省要求的污染物排放标準、核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減排指标;

2.審核完成後,企業單位産品能源消耗未能符合限額标準要求;

3. 企業不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生産工藝、設備以及産品的産業政策要求;

4.企業在清潔生産審核開始至驗收期間,發生節能環保違法違規行爲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務;

5.達不到相關行業清潔生産評價指标體系的Ⅲ級水平(國内清潔生産基本水平)或同行業基本水平;

6. 企業在方案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爲;

7.納入國家、省或市節能減排規劃、行動方案的企業,未實施有針對性的中/高費方案;

8. 其他廣東省規定的相關否定内容

(五)通過評估驗收的企業,須在一個月内将修改完善後的清潔生産審核報告(封面、扉頁加蓋公章)、修改說明、清潔生産審核績效表(表内績效數據需根據專家組意見修正)上傳至“服務平台”。經市生态環境部門或市工信部門審核通過後,企業可登錄“服務平台”下載評估驗收意見。“服務平台”具體操作流程與第三章第十一條相同。

(六)清潔生産審核評估驗收的結果可作爲落後産能界定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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